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7-08-18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105

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申请资助对象: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

(四)行业技术联盟。

第二条 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条件:

公共创新平台必须是市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科技支撑体系,具体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定检测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条件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条件:

1.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科技企业;

2.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已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4. 创新平台投资总额一般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承担企业出资占筹建经费70%以上;

5.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条件:

1.承担单位必须筹集专业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50%以上;

2.承担单位每年可为专业镇创新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3.专业镇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

(四)行业技术联盟资助条件:

1.发起单位不少于5个;

2.成员必须是在东莞注册的科技企业;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投入;

5.有章程和活动规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四条 具体资助标准与额度: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确定资助标准、资助总额及资助方式;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标准,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资助11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资助标准,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资助11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行业技术联盟的资助标准按其投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市科技局负责将专家论证后的《ⅩⅩⅩ创新平台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申请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单位必须登陆,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镇(街)同意资助平台的文件;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的组建方案与可行性报告;

(三)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四)承担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单位组建平台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

第七条 申请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的承担单位必须登陆,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简介表》;

(二)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五)承担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第八条 申请行业技术联盟资助的承担单位必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行业技术联盟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行业技术联盟简介表》;

(二)行业技术联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发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四)发起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第九条 对于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行业技术联盟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受理承担单位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经费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助通知。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对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和专业镇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二)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三)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四)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五)其他与平台建设直接相关的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的拨付程序:

(一)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经费拨付: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投入的1:1比例给予资助,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财政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二)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经费拨付: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三)行业技术联盟经费拨付:项目立项后,市财政按其投入经费的50%拨付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实承担单位实际资金投入情况和镇(街)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直属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按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获得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行业技术联盟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莞港科技合作项目。

(三)专利实施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专利技术实施费:指专利技术转让费、许可费、产业化费用、质押作价投资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标准:

(一)培育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5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二)小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3000万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4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三)中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3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四)大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2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已获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资助额应扣除其当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贷款相应的贴息金额。

第九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研发投入资助与科技贷款贴息、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进入东莞科技网,登录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清单和凭证;

(三)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

(三)研发的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

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

(二)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工程中心);

(三)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工程中心)。

第二条 申请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二)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

(四)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

(七)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已投入工程中心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

(三)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达10人以上;

(四)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必须拥有1项上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或1项以上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或至少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应达60%以上,科技成果的新增产值占企业新增产值的50%以上;

(六)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七)为企业或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八)定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四条 企业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 企业工程中心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工程中心资助额度: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二)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三)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工程中心承担单位前两个年度累计投入工程中心建设和研发配套经费不得少于市财政资助的金额。

第八条 市财政对企业工程中心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国家科技部认定企业研发机构的批文;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4.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条 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的文件;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4.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2.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相关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报告》;

2.承担单位上两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四)根据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和经贸局确定拟认定的企业工程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且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局、发改局和经贸局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和市经贸局确定认定名单。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将年度拟认定的企业工程中心名单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联合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 资助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贴息对象

第一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贷款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及产业化。

第二条 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贴息: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贴息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了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合同、凭证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报销。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用于项目开发及产业化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跨年度的贷款可根据实际利息发生额,分不同年度申报。同一项目贴息资助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科技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科技贷款贴息与研发投入资助、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已支付的银行利息清单;

(五)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各镇(街)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直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可组织考察组进行企业现场考察评价,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一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获得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贴息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获得资助的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助款后,直接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效绩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贴息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

(三)在产业化方面取得的进展。

对上述三个方面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市科技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

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研发项目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被列入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或已引进并与我市企业联合研究开发且财政资金已划拨到我市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

(三)在国家/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经费;

(四)项目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额度

第三条 对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的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直接与项目研发相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

(六)专利制度运用费用:指专利技术研发、专利实施、专利保护、维持、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申请单位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五条 对于获得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企业承担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

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第六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与研发投入资助、科技贷款贴息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配套资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登陆东莞科技网,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科技(专利)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及项目资金下达通知文件;

(三)申请配套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清单和凭证;

(四)属于专利计划项目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形式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后,确定本年度拟配套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款划拨到获得资助的企业(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市直属的企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配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

(三)研发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单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该单位继续申请配套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计划

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完成了国家规定的创投企业备案管理审查;

(二)其投资的对象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创建期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但不含已公开上市的企业,具体要求包括: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投资款已支付,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三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四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中介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采取报销制,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其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单笔资助额最高为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须进入东莞科技网,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三)资金进账凭证复印件(盖公章);

(四)加盖工商局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七条 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名单及资助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得资助的企业。

第十一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记入投资减值准备金——拨款转入科目或风险准备金——拨款转入科目。

第十二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在已实际投资的1个月之后至1年之内提出资助申请,对于投资已逾1年的投资项目不予资助。

第四章 监督与效绩评价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投资效益、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投资的企业的成功率、成长性。

对上述二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局应当停止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的期限不少于5年;

(五)已投资的总额不少于8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六)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七)入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市财政已投入建设资金超过20%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中介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采取报销制。市财政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资助之日止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3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三)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书面考察报告。

第八条 现场考察合格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实际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和资助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效绩评价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本市户籍学生;

(五)持有本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

第三条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检索报告中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第五条 同一资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申请政府其它相关专利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各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和个人须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根据申报资助的类别提交相关材料一份(A4纸):

(一)《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通过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个人申请者须提供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还须提供暂住证或由政府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申请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供获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发明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和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供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和获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申请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初审的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供PCT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和PCT专利性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各镇(街)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报送到市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资料,由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审核并确定拟资助的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二章 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的认定

第十条 申请专利培育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其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需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书》或《东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二)专利列表(盖公章);

(三)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资助的还需提交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各镇(街)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对象是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设立一年以上、在我市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员工数量达到10人以上,其中专利代理人不少于4人,年代理本市企业和个人的东莞地址专利数量达到500件以上;

(二)拥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四)年代理专利申请数量比上年增长500件以上;

(五)上年度代理东莞地址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70%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10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0件至999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须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在本市注册的证明文件;

(二)代理机构发展规划书(盖公章);

(三)代理人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核对原件);

(四)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盖公章);

(五)代理东莞地址专利清单;

(六)上年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现场考察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察和考核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确定本年度拟奖励的单位名单及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通知。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二)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时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二十四条 评审标准:专利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突出贡献;专利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两个级别,其中专利金奖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获市专利奖的单位应将不少于50%的奖金用于奖励该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同一年内分别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只按最高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申报程序:市专利奖每年5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单位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奖申报表》,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所在的镇(街)科技办,镇(街)科技办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进行形式审查,推荐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单位报送到市知识产权局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报市专利奖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东莞市专利奖申报表》(通过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专利公告文书;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专利出具的实施效益统计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七)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名称不一致时,要出具有双方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证明。

第三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确定本年度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项级别,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通知。

第五章 专利活动资助

第三十二条 在我市从事以下专利活动的单位,可以申请专利活动资助:

(一)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

(二)专利战略规划研究;

(三)专利法律法规宣传;

(四)专利人才培训;

(五)专利预警;

(六)专利维权。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开支预算,专项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主办或经知识产权局确认同意举办以下专利活动的资助标准:

(一)企业、行业专利策略规划研究,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指我市行业协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制度及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的开展知识产权理念传播活动(包括论坛、知识讲座、研讨会、校园知识产权教育等),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专利人才培训,指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举办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业务知识培训,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专利预警,指对我市行业或产品进行专利风险分析研究,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专利维权,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涉外专利维权诉讼,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活动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行业专利策略规划研究活动应提交研究报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三)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应提交制订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制度及宣传推广专利知识等费用的支出凭证;

(四)专利人才培训活动应提交培训项目费用支出的凭证;

(五)专利预警项目应提供分析研究数据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六)涉外专利维权活动应提供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第三十六条 上述申请项目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项目及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六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工业设计机构资助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国内外工业设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国内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

(三)我市有一定规模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

(四)我市内设工业设计机构的生产企业。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从事工业设计满两年;

(二)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三)上年度至少有50件作品获得国家专利。

第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条 资助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工业设计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只资助一次。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请单位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5份:

(一)《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资助计划申报书》(通过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的打印);

(二)申请单位在本市注册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单位从事工业设计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

(四)申请单位工业设计专业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

(五)申请单位作品上一年度获得授权专利的清单(盖公章)。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和考察,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工业设计机构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二章 工业设计促进活动资助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我市的产业结构实际;

(二)举办场地须在我市;

(三)市政府批准或由市知识产权局主办或经知识产权局确认同意举办。

第十条 资助内容和标准:工业设计讲座、研讨会或论坛;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机构举办上述活动应提前15天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核准。(申请表可从东莞科技网下载)。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从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资助计划申报书》;

(二)经批准的活动申请表;

(三)具体的活动方案;

(四)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如工商执照复印件等(盖公章)。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工业设计机构提出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三章 资金拨付、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报销制的原则,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获得资助的单位。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年度获得工业设计促进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专利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产出和工业设计方面的实质性进展。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

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依法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条 资助方式采取计划制,资助内容包括:

(一)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四)涉及社会民生发展及公益事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工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开支,并在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市财政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直接与项目研发相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

(六)专利制度运用费用:指专利技术研发、专利实施、专利保护、维持、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 申请的项目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资助的科研项目和资助额。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医疗卫生单位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科研项目;已经承担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不能再申报项目。

第六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到期验收而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超过在研项目总数的20%且达到2项以上(含2项)。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或《东莞市科技计划医疗卫生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查新报告;

(四)项目其他有关资料(如各种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环评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八条 高等院校申报的项目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卫生局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科研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估。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本年度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助通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并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项目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及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凭合同书到市财政局(或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获得资助的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经费拨付办法: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拨付;

(二)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分两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要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研发经费资助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1231止。

东莞市软科学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一条 资助范围:

(一)科技发展规律与趋势研究;

(二)重大科技工程与项目前期论证、技术预见与技术选择论证、绩效评价研究;

(三)科技发展体制、机制与政策研究;

(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

(五)各级政府部门所关注的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等研究;

(六)其他决策咨询与辅助决策支撑系统研究;

(七)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等。

第二条 软科学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和定向委托两种立项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是指申请单位根据《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指南》(以下简称《招标指南》)和招标公告,向市科技局申请投标;市科技局设立软科学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科技局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

定向委托方式,是指《招标指南》流标的项目以及《招标指南》以外根据市政府同意开展的软科学项目,定向委托具有特定研究基础和条件的单位进行研究。

第三条 资助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资助采取计划制,项目经审定立项资助,签定项目合同书后按项目开展进度分期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指南》;

(二)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指南》公告;

(三)投标单位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提交投标材料;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标,根据评标结果提出答辩名单,并组织项目申请人进行答辩;

(五)根据专家评标的综合意见和项目申请人答辩的结果,初步确定公开招标的立项项目。

第六条 评标的评价指标是:

(一)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投标者的信誉;

(七)根据招标指南要求需设定的指标。

第七条 定向委托的项目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进入东莞科技网,登录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论证;

(三)根据专家综合论证意见,初步确定定向委托的立项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公开招标和定向委托的初步结果,拟定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撤销,市科技局可另行招标或者另选项目承担单位;无合适单位承担项目的,可撤销该研究项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进度分两期拨付经费,第一期在申请单位提交合同书后拨付项目经费的70%;第二期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再拨付余下30%的经费,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市科技局提交《东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经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合格的,再予办理余下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有关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二)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以及逾期未完成合同的,可建议市财政局停止拨款。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1个月内将全部经费上缴市财政。对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科技局,并在扣除项目合理开支的费用后,余下部分经费应在1个月内上缴市财政。

第四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软科学项目的结题可以采取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两种方式,具体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原则上不得延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题,可视情况适当延长结题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应当以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内容变更,由市科技局在结题会上向专家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实施软科学项目所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知识产权归市科技局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享有。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和完成后,承担单位在发表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时,需标注东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东莞市软科学研究经费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研究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可由市科技局在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或指定的其他媒体,以及通过结集出版等方式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论证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论证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软科学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1231日止。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