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8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998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东莞市财政局      文件

 

 

 

东科协〔200726

 

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东府[2007]85号中的《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的资助项目:

(一)东莞市科普特色学校

(二)东莞市科普社区

(三)东莞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四)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

(五)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六)学术交流活动

(七)重大的科普活动

(八)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经认定为市科普特色学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经认定为市科普社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为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符合条件的科普及学术交流活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经评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无偿资助;对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采取年初申报预算或一事一报的方式解决;同一单位一年内申请的资助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项。

第二章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普特色学校、科普社区和科普教育基地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普设施购置、建设费;

(二)科普活动组织费;

(三)科普读物购置和宣传资料制作印刷费;

(四)科普培训和学习交流费用。

第四条  科普及学术交流、继续教育与培训、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劳务费:指支付给应邀参加研讨、交流、授课等活动的专家、学者的劳务报酬;

(二)场租费:指用于因举办活动而租用场地所发生的费用;

(三)资料费:指用于因举办活动而购买有关资料,包括各种书籍、挂图、纸张和器具等各类资材而发生的费用;

(四)活动接待费: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项目调查、研讨、交流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

第五条  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资助经费的使用仅限于科普基础设施的购置和建设。

第三章   科普特色学校的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科普特色学校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专及职业培训学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普工作机构健全。学校具有较强的科普意识,设有由主要领导分管的科普工作机构,建立一支专(兼)职的科普工作队伍,配有科技科普辅导员,并制定科普年度工作计划,建有科普教育工作档案或资料库。

(二)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学校网站上建有科普教育栏目,校园内设有10以上的科普宣传栏或画廊,设有科普特色的实验室(场)、图书室、电教室、展示室等。

(三)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每年组织各类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科技、科普、创新竞赛(活动)。

(四)科普工作经费来源有保障。

第七条  申请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未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完善办学手续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章   科普社区的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科普社区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或村,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普工作机构健全。社区具有较强的科普意识,设有由主要领导分管的科普工作机构,建有一支科普工作积极分子队伍,并将科普工作纳入文明社区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二)科普基础设施完善。社区内设有10以上的科普宣传栏或科普画廊不少于一处,用于开展科普宣传。建有科普活动室,并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如电视机、DVD机),建有科普阅览室,藏书不少于5000册。

(三)科普活动效果好。每年有计划地开展“讲科学生活,建文明社区”等具有社区特色的各类科普活动不少于2次;组织社区干部、居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社区环境整洁、安全,社区居民安居乐业、邻里和睦。

(四)科普工作经费来源有保障。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各类动植物园、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址,各类科研机构、院校,科技型企业,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其他具备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组织机构,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普工作机制健全。科普工作有领导分管,有具体的部门负责,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制订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长远科普工作规划;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科普教育展示内容。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包括设有相对固定的供公众参观的场地、实物科普馆(室)、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科普展示场所的规格标准(按单位的不同类型划分)分别是:1.科研机构类300平方米以上;2.工厂企业类500平方米以上;3.旅游观光类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应不少于90天。开放期间,对青少年收费优惠或免费。“全国科普日”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一天。

(三)配备有专(兼)职的科普活动管理人员和一支科普讲解员队伍。

(四)科普工作经费来源有保障。

第六章   科普及学术交流、继续教育与培训、青少年科技创新

活动的资助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十条  科普及学术交流、继续教育与培训、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资助对象必须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镇街科协)。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组织参与人员规模在500人以上的科普活动;

(二) 面向科技工作者组织开展新兴学科和新技术培训且培训课时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或科技培训;

(三) 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而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参加研讨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在30人以上;

(四) 反映科技前沿领域及学科发展趋势,体现学科之间综合交叉,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学术活动,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在50人以上。

(五) 旨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面向青少年举办的科技创新、科技教育、科技竞赛等活动,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

第七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市科协每年定期发布科普项目资助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一)《东莞市科普项目申请书》;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按类别提交,凡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1、科普特色学校:学校的办学批文,学校(学生、教师)获得的有关科普奖励和荣誉证书;

2、科普社区:成立的科普工作机构(工作队伍)人员名单,制订的科普工作计划(规划);

3、科普教育基地: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获得国家、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要提供相关的批文或证书;

4、科普及学术交流、继续教育与培训、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镇街科协免),拟邀请的专家、学者的简介以及与有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和审批。

(一)各镇(街)科协受理所辖地区的单位提出的申请,并会同当地财政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镇(街)科协汇总上报市科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镇(街)科协告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材料;经形式审查不予受理或逾期未提供修改补充资料的,由镇(街)科协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市直属单位、市直学会、镇街科协提出的申请,由市科协受理和进行形式审查。

(二)经形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协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属于科普及学术交流、继续教育与培训、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项目,根据邀请专家的级别、活动的性质、规模,测算其可能发生的劳务费、场租费、资料费和活动接待费的实际开支来评定资助额,无需现场考察。

(三)经评审和现场考察或核实,拟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协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协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年度科普项目资助的通知。不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科协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科普资助经费拨付到有关申请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申请单位;市直属的申请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二)获得科普经费资助的单位,应分别按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项补充用于加强本单位的科普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协要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科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对科普特色学校、科普社区和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应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市科协每三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获得科普及学术交流、继续教育与培训、青少年科技活动经费资助的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科协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的,应提前15天报经市科协核准;项目因特殊原因需撤销的,应提前15天如实向市科协提交情况说明,经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核查后作出处理结论,并由申请单位如数退回未使用的科普资助经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对于有邪教、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协、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资助经费和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予通报;应追究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123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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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07年8月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