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认定与管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7-09-20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998
东科[2007]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精神,落实我市与科技部、深圳证券交易所签定的“关于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合作协议”的工作部署,加快科技企业上市步伐,加速发展科技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按照《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上市后备科技企业是注册地在东莞市,并依据一定的前提条件和评价标准遴选出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等企业单位。
第三条 东莞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上市后备科技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纳入上市后备科技企业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纳入东莞上市后备科技企业首先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具备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有明确的科技发展规划,且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如下企业:
1、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2、经省经贸委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3、经东莞市科技局认定的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优势企业;
4、东莞市相关部门、镇街推荐的其他优秀科技企业。
(三)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且董事会已有上市的决议和明确的上市计划;
(四)企业关键所有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参加相关的上市培训课程,并聘请专业辅导机构进行上市预辅导或辅导,开展了相应的上市前准备工作。
第三章 纳入上市后备科技企业的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 纳入上市后备科技企业的认定指标体系是一套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和东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动态的科学评价体系。
第六条 企业经营现状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最近三年经营业绩的评价。基本指标包括资产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等;
(二)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评价。基本指标包括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三)对企业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评价。营运能力评价的基本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偿债能力评价的基本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负债比率、偿债保证比率等;
(四)对企业合规合法经营的评价。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收、进出口贸易、工程项目等事项的法规条文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发展潜力和发展风险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所属行业市场规模的评价。包括行业的生命周期、行业的市场规模在过去三年的表现和变动趋势等;
(二)对行业利润率的评价。包括该行业与上下游产业叫价的能力、行业利润率在过去三年的表现和变动趋势、行业壁垒等;
(三)对企业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评价。包括产能利用率是否合理,销售地域是否扩大,市场份额是否增加,竞争优势是否是企业独创和难以被复制或模仿等;
(四)企业是否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
(五)对企业资本市场运营风险和上市改造技术问题的分析评价。包括对企业上市准备期间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的定性分析,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所需成本的估计等。
第八条 企业持续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二)是否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拥有的专利数目和行业认证级别,是否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行业发展中有较强的带动性;
(四)企业是否拥有自主品牌,注重品牌的管理和创新。
第九条 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治理结构的评价。企业是否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织机构,实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权责清晰,规范运作;
(二)对企业资本结构的评价。企业资本的来源是自有资本,还是引入了战略投资者;
(三)对企业关键所有者的评价。企业关键所有者是否有把企业做大做强的决心,有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有强烈的上市动力;
(四)对企业管理团队素质的评价。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和从业经验,管理团队是否是学习型团队等。
(五)企业董事会是否已通过上市的决议,有明确的上市计划,并已开展上市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企业上市后社会经济效应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企业上市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评价。包括企业上市对东莞地方财政的贡献,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和示范效应等;
(二)企业上市对提高行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贡献程度评价。包括企业上市对吸引高级技术人才、引进高新技术的贡献,是否有利于上下游产业链的产业升级等。
第四章 纳入上市后备科技企业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由东莞市科技局发送东莞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认定受理通知和负责受理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股数;
(三)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及税收优惠证明;
(五)企业发展历史、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说明,以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
(六)董事会有关上市的决议和企业上市计划;
(七)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证明材料;
(八)企业获得国家、省和市各级政府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企业拥有的专利、国内外(行业)认证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十一)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反映企业经营现状、发展潜力和发展风险、持续创新能力、内部管理水平和上市后社会经济效应的数据资料。
(十二)其它可以反映企业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创投资研究院采取审核表格资料和进行访谈等方式对企业上市条件进行初评和提出初评意见,初评按照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科技企业的评价指标进行。市科技局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评审委员会,对市科技局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根据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评审委员会的复审结果,市科技局将拟上市后备科技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具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负责上报市政府审定上市后备科技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科技局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纳入上市后备科技企业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规程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到市科技局,对未按规定填写并提交正式书面材料的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时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按照相关支持政策到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上市预辅导机构或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论证,经论证认定无法继续申请上市程序的,将取消其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政策及财政支持。对于拖延、隐瞒报告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支持经费,并追究企业和上市辅导机构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东莞市其它各类企业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操作规程,申报认定上市后备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东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